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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政府正式下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因大病而产生的巨额医药费用,曾是许多普通家庭的“不能承受之重”。
27日,从海南省卫生计生委获悉,省政府正式下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味着海南省将全面推行大病医保,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次为城乡大病患者提供一道生命救治的保障,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省级统筹城乡居民享受平等待遇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这句话真实地反映在琼中女孩陈燕身上。她左手臂上长了一个肿瘤,经检查是恶性肿瘤,医疗费需要15万元左右,不做手术很可能面临截肢。“爸爸我不想截肢!”听着女儿的哀求,年过五旬的父亲陈元变卖了所有家里值钱的东西,四处奔走东拼西凑,仍然无力承担高昂的医药费用。虽然参保了新农合,但是陈燕所患病种并不在重大疾病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摆在陈燕一家面前的似乎是一道解不开的难题。
根据《意见》,大病保险将成为类似陈燕等大病患者的希望。不同于大部分岛外省份,海南大病保险跨过了试点和城乡分级保障的阶段,直接进入了省级统筹全面实行。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按照“统一购买大病保险、统一报销政策、统一资金使用、统一经办管理”原则,全省城乡居民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扩大保障大病保险不受病种限制《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报销后,个人年度内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大病起伏线以上的部分(以下简称起付线),大病保险予以补偿,不受病种限制。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统筹年度内实际住院、规定的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发生的符合海南省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经城镇居民、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后,一个参保(合)年度内个人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分段支付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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