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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在苏北首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14日下午,盐城市政府办联合盐城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11月1日起,将实行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该举措领苏北之先。
据了解,盐城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为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其中,大病保险个人负担计算周期为自然年度。2013年参保人员个人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万元(低保、特困、重残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至5万元,补偿50%;5万元至10万元,补偿60%;10万元以上,补偿70%。
为方便参保患者,提高大病保险的时效性,盐城市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服务。
参保人员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险卡就医的,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一并结算;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在本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一并结算。
大病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均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中分别每人每月提取1元;从城镇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分别每人每月提取1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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