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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调每人每月780元

日前,记者从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680元调整为780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我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07年至今,已连续八次上调。
据悉,此次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共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830元、780元和730元,比原标准平均增加10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我市所辖区域失业保险金调整为780元。
目前我市共有5581名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同在职人员一样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保费全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享受免费基本医保待遇的期限与领取失业金期限相一致。
2013年我市延续去年的失业保险降低费率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照原费率的50%缴纳失业保险费。这项政策的实施,切实减轻了企业和职工的负担,较好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实现了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和预防失业的预期效果。
据了解,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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