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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马鞍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

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根据国家和省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马鞍山医疗保险运行实际,从7月1日起,马鞍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四项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陆续有重大调整。
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从2011年起,将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统一市、区两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参保补助标准,市级财政对城乡居民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30元执行;区级财政对农村居民补助标准维持每人每年30元不变,对城镇居民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补助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补助30元。
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011年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在校学生(包括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年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其他居民每年5万元提高到8万元。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配置基数。
从2010年7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配置基数由上年度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马鞍山在职职工月平均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在马鞍山在职职工月平均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未达到现有配置基数之前,暂维持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现有配置基数不变。提高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标准。
从2010年7月1日起,将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元,每人每月增加的2元从参保人员每月应划入个人账户基金中提取。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由个人缴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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