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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于7月份开始调整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0]38号)精神,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63号)文件要求,为保护失业人员权益,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计发和基数比例调整如下:六安市本级、金安区、裕安区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按现行最低工资标准580元的65%执行,计每人每月377元,另加定额门诊医疗补助费15元,合计每人每月392元。
寿县、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和叶集试验区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按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500元的65%执行,计每人每月325元,另加定额门诊医疗补助费15元,合计每人每月340元。失业保险金调整计发基数从2010年7月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和2010年6月底前应领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按原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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