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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增补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增补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省级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257号)、《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支付项目的通知》(闽劳社[2001]160号)文件,结合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情况,对新增补的医疗服务支付部分费用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规定如下:一、个人自付30%的项目1、立体适形放射治疗技术费2、细胞刀二、个人自付20%的项目1、高压氧单独开舱2、碎石机治疗以上规定从4月1日起执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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