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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发布法规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委,各有关高校: 为健全本市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的基本医疗,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非北京生源大学生参加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为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二、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按学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高校注册地所在区县财政补助50元。
三、参保缴费按照《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7〕95号)第三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22号)第三条执行。享受待遇标准按照《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四、各高校要指定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大学生参保工作,并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机制,严格把关,对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大学生,高校要给予适当帮助。
五、本通知未予明确事项,参照《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及有关办法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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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社会保障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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