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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应在月底前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到账即为欠费;欠费天数计算起点为应缴月份的次月1日。
(二)截至上月底前,用人单位未按当月正常征缴计划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或未按当月滞后补缴计划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或还有其他月份历史欠费的,经办机构应于本月10日前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或利息征收计划(附件2)并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本月底前补缴截至上月底前所有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对应的滞纳金或利息。
限期补缴通知应附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对应滞纳金或利息明细表(附件3)(其中,累计欠费天数自应缴月份次月1日计算至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发出的上月底;应缴滞纳金=欠费本金×累计欠费天数×0.5‰)
经办机构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时,应告知本月底前补缴到账的,不再加收本月时间段内的滞纳金;月底前不能补缴到账的,自欠费之日起,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并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处欠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滞纳金或利息征收计划当月有效,次月应重新编制滞纳金或利息征收计划。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从前向后原则记账,补缴额度不足一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对应滞纳金或利息时不记录个人账户。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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