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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9月1日实施 身患重疾可救急

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9月1日起实施,当购买第三套住房时不予提取
记者10日从最近一期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出台,自9月1日起施行;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规定》说,职工买房、租房、还房贷、装修房屋均可以提取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用于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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