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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说明

保险责任
  火灾、爆炸、雷击。
  龙卷风、洪水、雹灾、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因防止灾害蔓延或扩大损失所采取的施救、保护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也予以补偿。
  除外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核辐射和核污染。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参加保险的人或其家庭成员(包括服务人员、寄宿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露天堆放的保险财产。
  虫蛀、鼠咬、霉烂、变质损失。
  用芦苇、稻草、油毛毡,麦杆、芦席、帆布等为外墙、房顶的简陋屋、棚。
  其他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没有列明的损失。
  以上各种情况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补偿责任,但因电机、电器、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因素产生的火灾,造成的非电器本身损失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仍予补偿。
  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为1年,但起期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采用约定方式寸,通常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如规定本保单白1996年10月1日零时起至1997年9月3U日24时止;采用非约定方式时,通常自保单签发之日起保险责任开始。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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