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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近日,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精神,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州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出部分调整。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自2014年11月12日起,将“缴存职工必须缴存满12月方可申请贷款”的审批条件调整为缴存满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明确凡职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职工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我中心缴存公积金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正常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符合条件“二房”可执行首套房政策。
对于已有一套自住住房并已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降低首套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门槛”。缴存职工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首付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20%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本州籍职工回州购买自住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放宽限制。本州籍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回州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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