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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西安住房大修基金需要的手续你知道吗

您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给开发商,根据第五十一条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孳息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金融机构就维修资金的存储、提取、结算签订书面合同。实际操作中应该是业主先将大修基金交纳给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业主委员会,由代收单位与银行办理存储、结算手续。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交纳大修基金,如果延期交纳产生的任何责任归于业主。您可以直接向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 87623376进行详细的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大修基金改按建筑面积收取,从12月23日起正式施行,新旧标准有两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从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2月22日。过渡期内,新、旧交存标准并行。过渡期内,业主可自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2010年2月23日前,已在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立户的项目小区,仍可按原标准办理,过渡期后,一律按新标准执行。因此,您可以自行选择交纳方式。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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