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
从2010年5月1日起,长春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低标准由650元调整为82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7%,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58元,合计为116元。
九台市、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低标准由550元调整为68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7%;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48元,合计为96元。
据了解,按最低缴存比例7%计算,如所得结果出现小数点,小数点后面的数字不管是几,都要进上去。未达到最低缴存基数和最低缴存比例的单位,须于2010年6月30日前进行调整并补缴完毕。
逾期仍未办理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新建户单位须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