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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

各有关单位:为确保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均衡平稳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和互助功能,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园区实际,现就调整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乙类计划参保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0;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曾经参加甲类计划或原公积金A类计划的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申请贷款时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其他人员均以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准。
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2、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的期限,调整为十二个月以上。二、甲类计划参保人员向园区公积金经办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三、共同申请贷款的,按主借款人参加社会保险综合保障计划的类型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和年限。四、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上浮金额最多不超过3万。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维持不变。六、本通知自2013年4月15日起执行。乙类计划参保人员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此之前,并且于2013年5月15日前向园区公积金经办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可按原规定执行;逾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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