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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可于人寿保险合同(主合同)有效期间内,中途申请增加各种附约,但附约随主合同有效而有效。  附约的类别有个人与家庭附约两种,保险种类有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附约。一般而言,保障内容与项目相同的保险商品,附约的保险费率比主合同的保险费率便宜;若要增加个人或家庭保障,以申请附加附约较有利,9.中途终止各种附约各种附约都可以随时办理终止或解约,但要保人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仅终止主合同而保留附约。  有关附约中途自动终止的情形,主要有:  (1)主合同办理解约或变更为缴清保险:  (2)被保险人的年龄达保险公司最高承保年龄。伤害保险附约及健康保险附约,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已申领任何一种保险金者,终止该附约寸,保险公司不偿付未满期的保险费。三、关于变更保险合同的特别建议型盟仑如果您实在万不得已,有下列六条建议可供您参考:  1.变更缴费方式或更改险种如将年缴变更为月缴、季缴、半年缴,将高费率险转变成低费率的高保障险。  2.申请保单贷款,从保险公司取得周转资金暂付保费  3.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在不变更原保额的前提下,可为保单累积价值准备金,采用一次付清方式购买定期寿险。  4.降低保额  降低保额,保障不变,降低现有寿险保额,改以低保费的产品替代。  5.使用保费自动垫缴  保险公司可于保单价值准备金内,自动垫付应付的保费和利息,使保单继续有效。  6.采用减额付清方式  采用减额付清方式,降低原保单的保险金额,以保单现金价值一次缴清新保单的保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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