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经纪人明确定义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基础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这是一种最高形式的保险服务机构,目前在国外十分发达。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较为滞后,因此目前在我国仅有数家保险经纪公司,但是在规模上始终未能形成强大的实力。 保险经纪人可以充分立足于消费者的角度,是专门为消费者购买保险而与保险公司之问进行谈判的,他们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来为保户选择保险。对保险经纪人的考核要比对保险代理人的考核严格得多。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经纪人还只能够接受团体和单位的保险业务。 保险公估人是一个较为特殊的团体,他们独立于保险人与保险消费者之间,以第三者的身份来办事,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接受保险人或保产的委托,进行保险事项的勘查、鉴定、估损以及理赔金额的核定,并向委托人收取相应的酬金。 由于保险公估人的独立性特点,他们依靠自己的专业技术来处理保险事故,将会逐渐成为保险界的一支标准侦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