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方对每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或死亡均按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例如,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在保险期限内,该被保险人第一次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一上肢永久残废,给付残废保险金5000元,第二次遭受意外事故造成一拇指全部丧失,给付残废保险金2000元,第三次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保险方只能给付死亡保险金3000元。换言之(多次伤害造成的残废,每给付一次残废保险金,即对保险金额进行一次冲减,即或在保险期限内,当保险金额冲减后,再发生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保险方只能按冲减后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多次伤害造成残废,给付残废保险金已达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再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或死亡,保险方不再承担其残废保险金或死亡保险的给付。 再者,无论是残废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必须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及时办理,如果超过申请时效,保险方无法调查核实出险原因,给付责任及给付金额,作为投保方式被保险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方不再承担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