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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境外意外死亡应该获的的赔偿

目前,中国游客随旅行团出国旅游已很普遍,如果游客在境外旅游期间因自身疾病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一个因游客境外旅游意外死亡产生的旅游保险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94万元。

2001年11月1日,安县信用社退休职工刘自信和妻子杜秀琼等10人与绵阳某旅行社安县分社签订了为期15天到新、马、泰、港、澳旅游的组团合同,并向旅行社缴清了各项费用。合同约定,旅游费用中包括旅游意外保险费。11月29日,杜秀琼在马来西亚旅游途中突患急性脑溢血死亡。回国后,刘自信要求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赔付始终没有结果,便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安县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应按合同约定为杜秀琼等人代办旅游意外保险,杜秀琼在旅游中突发疾病死亡后,旅行社却未向原告提供相关保险理赔凭证,致使原告无法获得赔偿,属代办保险履行职责不全面,违反合同约定,判决由旅行社赔偿旅游意外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丧葬保险金等共计202474元。

一审判决后,旅行社提出上诉,绵阳市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中,旅行社出具了旅游意外保险保单及被保险人清单,并申请追加某保险公司为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杜秀琼的死亡是自身原因所致,不是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安县法院重审后认为,该案所涉旅游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旅行社尽到了为游客代办旅游意外保险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杜秀琼在旅游中因急性脑溢血死亡,是急性病,符合该保险公司旅游意外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因急性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的,公司依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安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旅游意外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丧葬保险金、交通费等共计194万元。

四川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应军认为,某保险公司虽然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如果案件判决结果与保险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保险公司就是适格被告。本案所涉旅游保险合同真实有效,虽然杜秀琼的死亡因自身疾病所致,但符合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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