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9号,61岁的李雪丽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团的旅游,计付旅游费3800元及旅游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10元。行前,旅行社为李雪丽等人购买了旅游险,保险单载明意外伤害保险费10元,保险金额100000元、身故处理费用5000元。但60岁以上人员应缴保险费20元,否则只保交通意外责任保险。2014年8月11日,李雪丽因突发脑溢血在西安突然死亡。当李雪丽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却以不属交通意外为由拒赔。李雪丽家属遂以旅行社未尽告知、注意义务,影响了李雪丽通过其他途径投保旅游险,以确保权益的实现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0000元、身故处理费用5000元。旅行社则以李雪丽是因急性疾病死亡,其并无过错及违约行为拒绝。双方因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雪丽与旅行社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后,依约向旅行社支付10元的保险费,委托旅行社为其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明知李雪丽的年龄已超过60岁,却未尽告知、注意的义务,让其选择是否多缴10元旅游险费用,导致李雪丽的出险在条款赔付之外,受益人不能获得相应旅游险保险赔偿,旅游险理赔无果,旅行社对此存在重大过失。遂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旅行社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李雪丽家属1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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