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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 而引起的下列赔偿:人身伤亡,急性病引起的赔偿;受伤 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 费用;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 赔偿;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上述各项赔偿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商定。

2.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性 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 的交通工具为止(见(规定)第六条)。

3.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基本标准:其中出境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其中一日游每位旅客为3万元人民币。

4.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定合同中, 应当明确列明旅游意外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费、保险金 额、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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