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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聊聊医疗保险机构的性质。这里所说的性质指的是医疗保险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经济性质,这种性质是由医疗保险的性质决定的。
医疗保险机构的性质
医疗保险机构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虽然在其营运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节余(surplus),但这不同于利润:一方面这种节余一般会有法律和制度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如小于5%),而不同于利润获利比例较高,且一般没有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这种节余一般只能重新投入医疗保险基金之中,增强基金实力,而不能像保险公司的利润可以作为红利进行分配。
医疗保险机构作为国家法规的一种执行(或代理)机构,甚至在有些国家中,直接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不可能像商业性保险公司那样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自主经营权。正是医疗保险机构这种缺乏活力和生机的特性,效率较低,易产生官僚主义。因此,我国在进行医疗保险体制改革中也提出医疗保险经办上要“政事分开”给予医疗保险机构一定程度上的独立经营权。
综上所述,医疗保险机构的性质是一种具有一定独立自主经营权的,非盈利性的(非商业性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最后,希望上文介绍的这些能给大家一定的帮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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