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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晰民办养老机构投资者权益可以取得适当“投资回报”针对以往部分投资者进入养老产业领域不能获得收益,进而影响投资热情的困局,浙江省率先在省级层面出台新政策,明确民办养老机构投资者权益,而且可以取得“投资回报”。
记者17日从浙江省政府了解到,凡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其余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与老年服务处处长黄元龙解释说,此规定即是“依法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明确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所有。”
此外,经营管理较好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
投资者投入满5年后,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浙江省政府还规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更多资讯可登陆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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