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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销比例起付标准1.一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计算,现执行400元;2.二级医院住院基本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计算,现执行640元;3.三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计算,现执行880元;4.一级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200元,二级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440元。注: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现执行1个百分点为80元)。
二、上海比例类别区分1.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5%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医疗费,由城镇职工大额互助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2.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门诊治疗费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80%支付(重度前列腺增生门诊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部分实行限额结算,每年统筹基金限额1000元,当年内有效)。现在上海医保报销比例政策增设了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与医疗费报销挂钩的政策。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50%不到200%的,支付比例提高1.5%;达到200%不到250%的,支付比例提高3%;达到250%(含250%)以上的,支付比例提高4.5%。退休人员按其单位职工人均缴费基数计算。三、上海医保报销比例异地就医1.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2.在市内非参保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报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3.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由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并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4.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可报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居住地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长期异地就医)。5.若突发疾病需要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就医医院原则上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
对办理了上述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报销。注:未报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按上海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若回到统筹区内就医需要取消异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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