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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2015年8月3日,博州人社局、博州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博州人社字〔2015〕85号),博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好政策,要落实。再好的政策如果群众不了解,那么执行起来也会事倍功半。
相反,如果政策的解读、宣传与推广都到位,社会各界都在热议政策何时实施、如何落实,那么,等到政策实施起来就会势如破竹,也就用不着担心执行阻力等问题。而如果一项政策出台了,大多数人都不知道,那么不仅执行起来困难,而且很少有人关注,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
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在校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含幼儿园、托儿所少年儿童)和非在校少年儿童参保由原来每人每年个人缴纳2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70元;
(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成年人)参保由原来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2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70元;
(三)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由原来每人每年个人缴纳6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10元;
(四)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由原来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60元。
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先由个人按照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封顶线60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支付比例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具体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提高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均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开展博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的通知〉(博州劳人字〔2011〕103号)执行至2015年底。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更多资讯尽在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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