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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了六项新调整

为健康,增添一份厚实的保障为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近期,市人社部门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以来存在的问题经过深入调研、仔细测算、反复论证,提出了修订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并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了六项新调整。新意见的施行,将有效解决职工的就医需求,减轻参保职工就医负担。
据介绍,此次调整共有六项内容:
一是调整了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基数。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职工逐年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是上年度全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0.2%,职工个人每年为60元。
二是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时限。意见提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缴费男满20年,女满15年以上的,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待遇。
三是规定了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计发基数。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照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4.2%划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4.2%划入。
四是建立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补助制度。
五是提高了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由原有的20万元调整到24万元。
六是提出了医疗机构亏损补助与考核相挂钩的机制。更多资讯尽在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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