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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副主席黄洪:争取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尽快出台

今日,保监会副主席黄洪作客中国政府网,对《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做了详细解读。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方面,黄洪表示,目前,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正在抓紧研究,争取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尽快出台。
黄洪介绍到,目前,我国仅对企业购买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5%以内税前列支,对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尚为空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急需财税政策的支持。2013年9月、2014年8月、11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都明确提出要完善商业健康保险的财税支持政策。黄洪指出,从国际经验看,税收优惠是鼓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最有效的政策杠杆之一。
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主要发达国家对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均有财税优惠政策。美国对企业为员工、公民个人和自由职业者为自己购买健康保险免税。新加坡政府规定,雇主和雇员向公积金账户的缴费和利息均不必纳税,并且在所有者去世后,账户余额以遗产的方式给继承人,不缴纳遗产税。同时,新加坡政府还规定雇主向雇员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每年最高2%工资总额的税收减免。
澳大利亚实行“商业健康保险激励计划”和“终身商业健康保险计划”,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客户给予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同时对不按规定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加征附加保费。这些税优政策对于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有重要作用。如美国,1952年,美国只有63%的员工享受健康保险保障,1954年,《税收法》明确了团体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到了1957年,拥有健康保险保障的美国员工比例提高到了76%。
又如澳大利亚,1999年,澳大利亚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群不足600万人,而到2013年9月底,澳大利亚共有1,093万人参加了商业健康保险,占总人口的47%。可见税优政策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撬动作用是很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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