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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处理方式

各地出台了一些医疗保险地方性法规,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个人以及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例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2号)中第十七条规定: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违规行为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追回违规金额并扣下违约金;
(二)对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部门,视情节轻重、违规次数多少和造成的影响及基金损失的程度,分别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3-12个月或取消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处理;
(三)对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自取消定点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审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四)不予续签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十八条规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被暂停定点资格的,如需恢复定点资格,应当在暂停期满前lO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恢复资格申请书、违规整改情况报告以及改进措施报告。市社会保险机构自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进行核查,经核查改正违规情况属实,整改工作措施有效的,自确认整改有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恢复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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