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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

吴中区、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定点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工作,明确准入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和《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对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并正常营业后,即可申请医保定点。
二、定点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向人社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在以上证书全部变更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人社部门。未及时备案的,按《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检查考核和绩效评价评分标准》中 违反其他管理规定 的标准扣分。
三、定点单位搬迁的,应在搬迁前将拟搬地址书面告知医保管辖地人社局。医保管辖地人社局初步审查拟搬地址符合定点规划要求的,将该单位原址和拟搬新址在医保管辖地人社局和市人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定点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定点单位未按以上规定履行手续自行搬迁的,定点资格不予保留。
四、为扶持具有苏州特色的中医药吴门医派发展,开展零售药店内设的中医坐堂医诊所医保定点试点工作。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确认,选择若干有历史传承、有广泛社会知名度的零售药店内设中医坐堂医诊所开展医保结算支付试点。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未涉及内容,按现有政策执行。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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