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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均提标

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提标
记者7日从省民政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1949年10月1日 1953年12月31日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抗日战争等时期参军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对相关老复员军人生活待遇进行调整。
据了解,此次提标中,1949年10月1日 1953年12月31日参军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由260元提高到460元;将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时期参军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分别由每人最低9800元/年、9300元/年,提高到每人最低11000元/年、10500元/年,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949年10月1日 1953年12月31日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补助金由所在企业发放,所需资金由其所在企业承担,其中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政府根据企业的困难程度给予补助。
抗日战争等时期参军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同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949年10月1日 1953年12月31日参军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不低于80%,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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