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区城镇个人医疗保险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从3月1日起将正式接受个人缴费参保。
从塘沽区医保局获悉,具体缴费标准和报销待遇已于2月20日正式确定。塘沽区城镇个人医疗保险适用于具有塘沽区城镇户口(含小城镇、蓝印户口)的下列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不纳入个人医疗保险范围,待全市启动后实施。根据城镇个人的承受能力,塘沽区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和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