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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不设上限 最高比例60%

小刘是一名在校学生,参加了本市城镇居民医保。因为患上白血病,2013年其住院发生医保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400650元。
目前本市城镇居民医保中的学生儿童住院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其在城镇居民医保起付线上发生了40万元费用,通过城镇居民医保报销17万元的70%,即11.9万元。此时其起付线上仍有28.1万元未报销,加上可纳入二次报销的650元起付线金额,共计28.165万元。 假设其个人自付的28.165万元费用均属于符合大病保险二次报销的费用,同时假定2013年本市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万元。扣除4万元的起付线后,其有24.165万元可进行二次报销。
首批5万元报销50%即2.5万元,自费2.5万元。 剩余19.165万元报销60%即11.499万元,自费40%即7.666万元。整体来看,小刘一次报销了11.9万元,二次报销了2.5万元+11.499万元=13.999万元,两次共报销了25.899万元。另一方面,他自费了4万元+2.5万元+7.666万元=14.166万元。 而此政策出台前,小刘只能报销约11.9万元。 名词解释
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是指一个家庭的强制性医疗支出≥扣除基本生活费(食品支出)后家庭剩余收入的40%。 按去年我国相应统计指标计算,这大体相当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水平。也就是说,当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就意味着发生了“大病”,会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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