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海陵区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明确我区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海陵区所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不用另外缴费,也能享受大病保险,一个结算年度内大病保险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结算年度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2014年结算时间从10月1日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