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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政策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用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相应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规定在三个月内接续医保关系的,享受医保待遇可不设等待期限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用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保关系可以按规定在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之间转移,8月21日,四川省人社厅公布《关于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灵活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跨制度参加和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表示,《通知》旨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医保关系的便捷转移、顺畅接续,同时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用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实施城乡统筹地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按相应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保关系按规定可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间转移。但是,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能跨制度转移,只有到下一个参保缴费年度,才可以重新选择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针对由城乡居民医保接续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
《通知》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由城乡居民医保接续参加职工医保,其在就业年龄内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可以按照当年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额度与当年当地职工医保缴费额度的比值为标准,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省内跨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医保折算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应与参保地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一并累计计算。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规定在三个月内接续医保关系的,享受医保待遇可不设等待期限。
为方便政策落实到位,省人社厅要求各地完善和推广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推进关系转移接续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地区共享,确保跨地区参保信息顺畅传递和互认。同时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为参保人员提供及时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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