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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减少参保患者个人负担,根据鹤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基金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的原则,提高以下住院治疗等报销比例:
一、 本市和外转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提高5%;二、 门诊癌症放化疗报销比例提高5%;三、 门诊透析报销比例提高5%;四、 换肾患者服用抗排斥反应药物报销比例提高5%。
鹤岗市局南山区北红旗路民办事中心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报销。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地负责审核、报销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经地区间协商,订立协议,委托就医地审核。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采用邮寄报销、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改进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建立异地就医协作机制的地区,相关协作服务费标准由协作双方协商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就医结算协作方案及联网结算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鹤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地址:鹤岗市东解放路11号邮编:1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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