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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申报及待遇审核服务指南
法律依据
《咸宁地直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暂行办法》(咸署发[1995]4号)
受理条件
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
申报材料
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诊断证明书、病历等所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始发票。
办理流程
(1)、女职工生育后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填写《女工生育保险审批表》;
(2)、持上述资料到相关窗口申报;
(3)、窗口工作人员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确定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后为其办理相关待遇审核。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部门/机构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咸宁长安大道286号市人力资源和)二楼服务大厅3号窗口。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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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生育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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