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政府公布《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医保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参加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范围。目前,除台州市外,其他地区已全部覆盖,年底前将在全国率先实现全省覆盖。 根据《通知》规定,大病保险所需资金暂按政府或单位70%、个人30%的比例,政府、单位、个人的总筹资标准原则为人均25元,分摊到个人也就是7.5元。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医保账户中划转,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统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不低于各区、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限额按起付线的10至15倍设定,支付比例不低于50%,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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