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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用合同规范居民大病保险自付超8千分3段赔付

保险人 商业保险机构
被保险人 城乡参保(合)居民
分段赔付线
第一段:自付8000元以上到3万元(含)赔付50%
第二段:3万元至5万元(含)赔付60%
第三段:5万元以上赔付70%
继今年1月24日省政府发布《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后,5月2日,省发改委官网公布《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书(范本)》(以下简称《合同》范本),首次以书面合同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规范并明确保险范围及标准、保险赔付,以及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三方的责、权、利。
本次公布的《合同》范本中,居民大病医保的“投保人”是城乡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即新农合、城镇医保机构),“保险人”是各市(州)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被保险人”是城乡参保(合)居民。
对《实施方案》中确定的50%、60%、70%分段赔付比例,明确了对应的费用范围。个人自付费用超出起付钱8000元以上的部分,如在8000元—3万元(含)赔付50%,3万元至5万元(含)赔付60%,5万元以上赔付70%。
为方便城乡居民,《合同》范本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尚未开展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业务的地区,要求商业保险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赔付被保险人。
据省医改办介绍,由于商业保险机构与城乡基本医保经办机构联网目前还在进行中,大病保险赔付受理的起始时间尚未确定。
M6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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