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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明年一月起实施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

12月23日,笔者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建湖县正式出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建湖县实施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减轻医保病患者的经济负担,从根本上预防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
建湖县实施的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城镇职工的大病保险基金分别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镇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每人每月提取1元,城镇居民的大病保险基金分别从财政补助资金和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每人每月提取1元。
《意见》对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大病保险补偿做了明确规定,具体为:一般参保人员大病保险个人起付标准为1.1万元,低保、特困、重残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个人起付标准为5000元。超出个人起负标准外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即: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补偿50%、5万元至10万元补偿60%、10万元以上补偿70%。
建湖县承办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机构通过招标形式选定,由县职工医保基金管理中心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大病保险合同,期限为3年。大病保险依托现有的医保信息系统,向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一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和大病保险待遇。同时,建立信息公开、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保障参保患者权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筹资标准、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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