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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和吉林省人社厅要求,近日,延边州对全州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分别做出调整。
此次调整范围包括:201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级至10级伤残,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人员。已终止关系的人员不属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各项待遇标准均有大幅度提高。以州属参保单位为例:1级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10年至2012年延吉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31437元为基数。其中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平均工资的90%(28293元/年),二级伤残为平均工资的85%(26721元/年),三级伤残为平均工资的80%(25150元/年),四级伤残为平均工资的75%(23578元/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供养配偶的抚恤金为平均工资的40%(12575元/年),其他供养亲属为平均工资的30%(9431元/年),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每年31437元。5级至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2010年至2012年延吉市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以2012年延吉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36877元为基数。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平均工资的50%(18439元/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平均工资的40%(14751元/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平均工资的30%(11063元/年)。
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级至10级的伤残补助金根据延吉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调整。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调整为:1级伤残130元,2级伤残120元,3级伤残110元,4级伤残100元,5级伤残80元,6级伤残70元,7级伤残60元,8级伤残50元,9级伤残40元,10级伤残30元。
此次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参保单位和未参保单位按属地原则执行各县(市)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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