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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省率先实施农村居民大病保险

3月18日,从辽阳市卫生局获悉,为切实缓解农民看病贵和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辽阳市在全省率先出台 《关于开展农村居民大病的实施方案》,从即日起,参合农民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享受大病保险赔付,赔付标准为:参合农民就诊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金额1万元以上部分按50%赔付,暂不设封顶线。
辽阳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辽阳市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大病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辽阳市参合农民自2013年3月1日起,1年内单次就医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金额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补偿。
辽阳市从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作为大病;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当年新农合统筹基金中安排大病保险资金。
辽阳市规定,大病医疗保险补偿资金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接口,对参合农民补偿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每月30日前承保公司将上月发生的大病费用及时支付给医疗机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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