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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的一天,14岁的小惠骑着邻居老惠家的两轮摩托车到邻村找朋友玩。
不料想,小惠与骑自行车的郭老汉来了个“亲密接触”,郭老汉摔倒在地。随后,郭老汉被家人送到了医院,经诊断,郭老汉两侧肋骨骨折并肺部感染;左侧骼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郭老汉在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去医疗费10097.13元。出院后的郭老汉在家休养并于2015年1月5日作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郭老汉的家人找到小惠的父母,希望就赔偿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谁知小惠的父母认为事故责任不在自己的孩子,且郭老汉有过度治疗的嫌疑,不同意支 付任何赔偿费用。无奈之下,郭老汉一纸诉状将小惠及其邻居摩托车车主老惠告上法庭。 结果 近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判决车主老惠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郭老汉各项合理损失51397.77元,小惠的父母作为小惠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14岁的被告小惠不具有申请驾驶证的年龄条件,其属于无证驾驶,在本次事故中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郭老汉在骑车行 驶的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酌情认定为原告郭老汉承担20%,被告小惠承担 80%。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为该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人老惠没有为其摩托车投保,其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摩托车是被告老惠的,老惠虽然与侵权责任人小惠不是同一人,但是他因为没有为自己的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就应该与侵权人一起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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