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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实施4年以来,对广大居民的医疗保险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使原城镇无医保居民在患病时的负担有效减轻。现在,上海市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登记参保受理工作即将于12月20日结束,尚未进行登记的居民可别忘了搭上末班车,避免来年保障受到影响。考虑到2012年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些政策较今年有所调整,这里,也特别提醒已经参保的市民,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增设住院起付标准,给付比例调整首先,按照国家医改要求,上海居民医保调整了住院医疗的支付政策。从2012年起,对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设置起付标准,同时提高报销比例。通过政策调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比2011年有所提高。其中,增设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予以比例支付,其余则有参保人员个人自负。调整前后的比例支付方法可参看附表。
筹资标准上升,个人缴费不变其次,为了保证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政府财政将继续对城镇居民医保加大投入力度,也就是2012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较2011年有所上升。具体为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800元调整为3000元;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200元调整为30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200元调整为15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590元调整为680元。不过,其中的个人缴费金额并不发生变化,也就是70周岁以上人员310元;60~69岁人员460元;19~59岁人员62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80元。
困难人群帮扶继续
此外,有关政策将继续对困难人群参保进行帮扶补助,对于增设的住院起付线,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和城镇重残人员等,民政、残联等部门将继续给予补助。如果符合条件的居民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那么逾期参保将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临近12月20日,对登记和缴费办理地点、流程尚不清楚的居民,可以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咨询,或登录医保网站。上海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出台
日前,上海市政府召开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推进会议,部置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据了解,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人员,都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目前,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来缴费。个人缴费越高政府补贴越多。为了鼓励居民缴费参保,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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