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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市生育保险待遇报销如何办理?

莆田市生育保险业务指南
一、范围、基金征缴及享受条件
1、生育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96年第39号)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内各类城镇企业都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2、企业参保时,须与社保机构签订缴费合同,并提供参保花名册(一式三份)
3、参保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9%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4、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职工,只要投保满1年且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申请待遇的有关手续材料
1、参保的生育职工应在分娩后6个月内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2、申请时,应填写《莆田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带准生证,出生证,独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医院分娩医疗发票原件及结算清单。
3、男职工配偶生育时须提供配偶所在地单位出具是否享受其他生育待遇的证明。
三、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以上一年度职工所在单位人均月缴纳工资为基数。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按135天计发;没有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按90天计发;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胎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2、医疗费:顺产的以700元为准,难产的以1500元为准,超过额部分,每投保满1年增加5%。
3、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福建省基本医疗药品目录》(最新版)及相关文件为准。
4、到外地(指莆田市以外)医院生育的,须提前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否则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5、男职工配偶生育的,只享受女职工生育津贴的一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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