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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出台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记者从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宜春市政府日前已经正式出台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明确宜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流产最高享有98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女职工在产假(含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增加享受生育津贴天数: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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