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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收费立项的通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9]1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在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过程中制发的有关“册、证、牌、卡”收取工本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证”、“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铜牌或纸牌”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IC卡”适当收取工本费,但绝不允许搭车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省财政厅确定。
2.对上述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诊疗手册和IC卡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其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证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铜牌或纸牌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其收费收入上交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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