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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函

你市关于要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请示(南政[2001]综74号)悉,经省政府研究,同意你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位征缴比例由7%提高到7.5%,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希望你市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参保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稳妥地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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