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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及省属单位医疗保险费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及昆明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要求,在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其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从2001年5月1日起移交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为了确保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顺利移交,方便各参保单位缴费,采取缴费与缴税同步的原则,现将有关事宜通告下:
一、凡参保单位已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均按该单位的纳税关系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未办理过税务登记的参保单位,按隶属关系属省级的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理医疗保险费缴费手续;其余的到昆明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联系电话:3128379);
三、请上述各缴费单位于2001年4月30日前,持省医保中心核定的4月份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到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和认定缴费手续。
特此通告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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