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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成立调解委员会医疗事故赔偿今后可走保险

1日,从黑龙江省卫生厅获悉,由省卫生厅、司法厅、公安厅等7部门正式成立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首次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机制。这是在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患者以外,首次引入“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
以后,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经调解后,将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据了解,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我市将作为我省试点最先实行。
据省卫生厅医管处王凤民处长介绍,所谓医疗责任保险就是医疗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在投保医疗事故险、医疗差错险、医疗意外险和公众责任险的基础上,再自愿选择相关附加险。一旦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经调解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确定的理赔数额积极给予理赔。
据悉,此次我省将先行在哈市设立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哈市辖区参保公立医院的医疗纠纷,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在基层建立医疗纠纷调解组织。按要求,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通过依法、依规、依情、依理,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式,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矛盾纠纷。对未能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指导医患双方,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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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设立了由医学专家、法学专家、保险专家共同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相关部门,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提供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置各类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民政部门:将对医疗纠纷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方特殊困难人员,依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财政部门:将按国家要求,积极落实人民调解组织的补助经费;保监部门:将组织和监督管理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承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保险;卫生部门:将加大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及安全责任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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