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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决定对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12月24日,记者从承德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我市决定对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超比例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取消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3年调整市本级部分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文件第一条退休人员超过在职人员25%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用人单位要为超出比例的部分,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参保人员的结构变化,对25%的控制比例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
设立在职职工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在职职工转退休时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分别为男30年,女25年,其中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达到10年。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7万元,补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4万元提高到23万元。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标准。由现在的每年定额300元提高到800元。降低城镇职工医疗补助起付线标准。由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调整为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起付线标准。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补助充值时间。由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调整为每年一季度末一次充值完成。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三级医院居民第一年参保的,由50%提高为53%;第二年连续参保的,由55%提高为58%;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由60%提高为63%。二级医院居民第一年参保的,由60%提高为65%;第二年连续参保的,由65%提高为70%;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由70%提高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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