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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出台城镇居民(职工)大病保险政策

近日,滁州市出台了《关于开展滁州市城镇居民(职工)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决定从2014年9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起,分别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意见》明确,滁州市城镇居民(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即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招标、统一经办流程,分级经办管理。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大病保险所需资金每年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划入,城镇居民(职工)不另行缴费。划入标准为:城镇职工每人每年40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0元。大病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中单独核算,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其保障对象为滁州市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学生大病保险仍按省财政厅、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属于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顶。2014年滁州市城镇居民(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均为2万元。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包括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以及根据医疗救治需要发生的合规费用。合规费用仅限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具体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属于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按照保障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高低,采取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具体分段补偿比例为0?5万(含)45%、5?10万(含)55%、10万?20万(含)70%、20万以上80%。对一个参保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同时中止;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恢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后,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同时恢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本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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